两部门拟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

(网经社讯)9月9日,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商务部联合起草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(征求意见稿)》,开始公开征求意见。

网经社旗下跨境电商台(CBEC.100EC.CN)获悉,根据征求意见稿:

1.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制度;

2.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应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等形式,委托一家境内企业,协助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,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召回监管缺乏抓手的问题;

3.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协助做好召回工作,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,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的境内企业做好召回;

4.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,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。

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》

为防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,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,根据《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商财发〔2018〕486号),现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应当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制度,明确召回流程,当发现相关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,应立即停止销售,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理。

二、跨境电商企业应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等形式,委托一家境内企业,协助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。

三、跨境电商平台应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,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,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的境内企业做好召回、处置等工作。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,应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。

特此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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